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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的洗钱行为是否需负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191条的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或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构成洗钱罪。洗钱行为的种类和范围很广,并不是所有的洗钱行为都构成洗钱罪。根据我国《刑法》第191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只有清洗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七类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才构成洗钱罪。对于不构成洗钱罪的其他洗钱行为,行为人也同样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只不过其罪名不是洗钱罪。《刑法》第

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饰和隐瞒的,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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